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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效确保发行人质量 提升发行人“可投性”

来源:国际金融报 2023-07-27 21:28:08


(相关资料图)

近日,沪深交易所发布《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实施办法》(下称“办法”),笔者认为,该办法将有力推动未来IPO公司质量提升。

根据办法,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体系包括上市公司质量评价(权重占比70%)、保荐业务质量评价(权重占比30%)和评价得分调整三个部分。上市公司质量评价以上市后五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表现作为赋值基础,主要衡量公司的经营质量、市场表现及治理质量等情况,这其中又有细分,比如公司经营质量包括盈利能力、成长能力、创新能力三部分。评价得分调整包括规模调整、风险调整及降档调整三部分,其中风险调整下设风险警示公司占比、强制退市公司占比两个指标。

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执业质量划分为A、B、C类三个等级,沪深交易所对A类实行优待,对C类则严管。比如对A类保荐机构保荐的首发项目降低非问题导向类现场督导比例,对C类则加大非问题导向类现场督导比例,连续三次为C类的,原则上全部开展现场督导或开展问题导向现场检查。

未来IPO市场一个可以预期的变化,就是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可能出现双向奔赴局面。从保荐机构角度考虑,当然更愿意保荐那些盈利高、有发展潜力、公司治理水平高的优质企业上市,这样自己的执业质量评价也能得到高分。而从发行人角度,找一个执业质量评价较高的保荐机构来保荐,或许可享受到由优质保荐机构通道优势所带来的发审优待,减少上市波折、加快上市进程。

注册制下,部分人士的认知,只要确保IPO发行人信披真实准确、没有造假等信披问题就行,发行人质量好坏并不重要。然而办法的出台,或将扭转这部分人认知,办法以投资者视角,将保荐机构执业质量与其所保荐上市公司质量高度挂钩,说明证交所、发审注册部门并非不在乎发行人的质量,而是着力引导保荐机构提升项目可投性,明确宣告股票发行注册制绝非注水制。

目前的A股市场,价格发现等功能还不十分健全,新股不败定律依然延续,只要企业被保荐并通过发审注册,发行上市基本不成问题。实行注册制,如果全部由市场来选择是否接受新企业上市,可能不少平庸企业都能上市。办法的出台,有利于纠偏全面实行注册制可能产生的副作用,推动A股市场投资、融资功能的适度平衡。

值得思考的是,既然可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,来评价保荐机构执业质量制度,那么在注册制下,证交所的发行审核以及证监会的注册环节,是否也可适度关注发行人的质量。

诚然,注册制下监管部门不再对企业的投资价值作出判断,但投资价值主要是指发行价格、发行市盈率等,目前主板企业已经放弃了发行市盈率的窗口指导,这足以体现监管部门对企业投资价值判断的放弃,而对发行人适当关注其质量,是在当前推动高科技等产业优先发展以及市场正常竞争环境下,监管部门理应秉持的优中选优态度,或不宜单纯依靠“先来后到”的顺序,来决定发行人的发审进程。

监管部门对发行人质量进行关注,与对其信披质量关注其实是一脉相承的。事实上,发行人的信披质量与发行人的质量,两者应该是高度相关。一个过度包装、造假的企业,不仅上市后可能暴雷造假上市,而且由于内控缺失、公司治理制度不健全,经营业务等方面也可能暴雷。反之,一个实事求是信息披露的企业,内控制度、公司治理制度健全,即便目前业绩一般,未来业绩增长依然可期。

总之,有关各方对发行人质量适当关注,并非注册制的禁忌,而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应有之举。(作者系财经评论员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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